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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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