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与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应定期将监测数据上传至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并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应利用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信息化监测,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指导辖区内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基于网络货运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实行差异化监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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