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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