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