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