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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