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