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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