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