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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