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