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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