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 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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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