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