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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