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二十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所出资企业备案。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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