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九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产生。招聘办法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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