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企业总法律顾问第十九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产生。招聘办法另行制定。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