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企业总法律顾问第十七条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