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企业总法律顾问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