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企业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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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