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企业法律顾问
第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