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企业法律顾问
第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