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企业法律顾问

第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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