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