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按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数据信息或者漏报、错报、瞒报、谎报的; (二)可能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不具备提供正常服务的能力和条件,未按规定报告、公告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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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