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按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数据信息或者漏报、错报、瞒报、谎报的; (二)可能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不具备提供正常服务的能力和条件,未按规定报告、公告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按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数据信息或者漏报、错报、瞒报、谎报的; (二)可能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不具备提供正常服务的能力和条件,未按规定报告、公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