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规定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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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