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五条独立法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规定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