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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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