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进行非法活动的,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一)隐瞒、虚构寄递流程信息的; (二)虚构快递物品的名称、数量、重量信息的; (三)虚构快递服务费金额信息的; (四)寄件人提供的收寄地址与快件实际收寄地址不一致,未在快递运单上一并如实记录的; (五)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向收件人提供寄件人信息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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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