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邮政管理部门通过快递运单码号或者信息系统查知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