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公布服务地域、服务时限,或者变更服务地域、服务时限未按规定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价格违法的,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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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