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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