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