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快递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涉嫌发生违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电子数据;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快件开拆检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快递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涉嫌发生违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电子数据;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快件开拆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