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六章 安全发展

第四十条

总部快递企业按照《快递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安全保障方面实施统一管理,督促使用与其统一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信息系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反恐、禁毒、安全生产、寄递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以及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关于安全保障方面统一管理的要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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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