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生态环保、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归属企业,简称为总部快递企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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