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安全发展

第三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与安全运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报送数据信息的,应当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报送方式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不得漏报、错报、瞒报、谎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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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