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安全发展
第三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快件处理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快件处理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通信、报警、紧急制动等安全设备,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二)配备栅栏或者隔离桩等安全设备,并设置明显的人车分流安全警示标志; (三)对场所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四)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安全发展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快件处理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快件处理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通信、报警、紧急制动等安全设备,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二)配备栅栏或者隔离桩等安全设备,并设置明显的人车分流安全警示标志; (三)对场所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四)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