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以下称无着快件),并建立无着快件的核实、保管和处理制度,将处理情况纳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处理无着快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保管期限内停止查询服务; (二)保管期限未届满擅自处置; (三)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非法扣留应当予以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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