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保障服务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快递服务时,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二)提醒寄件人在提供快递运单信息前,认真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三)依法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不得收寄; (四)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进行查验,登记内件品名等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内件信息或者提供的内件信息与查验情况不符的,不得收寄; (五)在快递运单上如实标注快件重量; (六)寄件人提供的收寄地址与快件实际收寄地址不一致的,在快递运单上一并如实记录; (七)按照快件的种类和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按规定录入、上传处理信息; (八)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不得抛扔、踩踏快件; (九)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按照约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将快件投递到收件地址、收件人; (十)向用户提供快件寄递跟踪查询服务,不得将快件进行不合理绕行,不得隐瞒、虚构寄递流程信息,保证用户知悉其使用快递服务的真实情况;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