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快递服务第二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与寄件人订立服务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提供服务的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提前告知寄件人。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