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与寄件人订立服务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提供服务的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提前告知寄件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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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