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门户网站、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明显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地域、服务时限、营业时间、资费标准、快件查询、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事项。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公示或者公布的服务地域,应当以建制村、社区为基本单元,明确服务地域范围。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公布资费标准,明确重量误差范围。 除不可抗力外,前两款规定的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