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市场秩序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明知他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活动仍配合提供快递服务; (二)违法虚构快递服务信息; (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市场秩序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明知他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活动仍配合提供快递服务; (二)违法虚构快递服务信息; (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