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市场秩序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明知他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活动仍配合提供快递服务; (二)违法虚构快递服务信息; (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