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市场秩序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经营快递业务,不得超越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报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信息。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市场秩序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经营快递业务,不得超越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报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