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编制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制度和规划;

(二)依法负责商务领域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对商务领域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三)指导地方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

(四)依法组建、管理商务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五)统筹商务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

(六)负责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商务领域标准化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商务领域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和推广;

(三)协助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承担的商务领域标准的起草工作;

(四)承办商务部委托的其他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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