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八条采用会议形式进行技术审查的,应当形成审查会会议纪要和审查会审查结论表。采用函审形式的,应当形成函审结论表。技术审查结论应当经专家组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