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八条

采用会议形式进行技术审查的,应当形成审查会会议纪要和审查会审查结论表。采用函审形式的,应当形成函审结论表。

技术审查结论应当经专家组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