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应自取得IP地址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IP地址信息的第一次报备。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