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亚太互联网信息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权的国际机构获得IP地址的单位和具有分配IP地址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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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