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亚太互联网信息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权的国际机构获得IP地址的单位和具有分配IP地址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