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直接从亚太互联网信息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权的国际机构获得IP地址供本单位使用或者分配IP地址供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备案手续。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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