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IP地址管理制度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同时处以上两种处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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