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IP地址管理制度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同时处以上两种处罚。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