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对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的IP地址信息,有保密的义务。 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提供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的IP地址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对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的IP地址信息,有保密的义务。 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提供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的IP地址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