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对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的IP地址信息,有保密的义务。 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提供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的IP地址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