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IP地址分配机构同时是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应当如实记录和保存由其提供接入服务的使用自带IP地址的用户的IP地址信息,并自提供接入服务之日起五日内,填报IP地址备案信息,进行备案。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