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档案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 制定机关
- 档案局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