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实施 / 第一节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九条

部门人防办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应当由其办理的,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人防办处理。受移送的部门人防办如认为移送不当的,报请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处理,不得再自行移送。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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