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实施 / 第一节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八条

两个以上部门人防办对同一人民防空行政处罚案件都可以受理的,由先受理的部门人防办办理。如果后受理的部门人防办办理更为合适,经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同意,可以由后受理的部门人防办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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