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实施 / 第一节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八条
两个以上部门人防办对同一人民防空行政处罚案件都可以受理的,由先受理的部门人防办办理。如果后受理的部门人防办办理更为合适,经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同意,可以由后受理的部门人防办办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实施 / 第一节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管辖
两个以上部门人防办对同一人民防空行政处罚案件都可以受理的,由先受理的部门人防办办理。如果后受理的部门人防办办理更为合适,经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同意,可以由后受理的部门人防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