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实施 / 第一节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七条

涉外人民防空行政处罚案件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人民防空行政处罚案件,由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直接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